当前时讯:拖欠劳动者工资还不让离职,该如何维权?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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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某自2020年11月起一直在西固某公司担任文员,深得老板王某的赏识。2021年春节前夕,赵某和其他同事一起返乡过年,老板王某暂扣了他当月的工资,并当面保证待复工后与下月工资一并结算。
别人都是挣了钱回家过年,而自己却要两手空空回家,这令赵某倍感委屈。春节假期后,赵某主动向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王某将拖欠的工资转账发给自己,却遭到王某拒绝。赵某屡次讨薪未果,遂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王某向办案法官道出实情,公司担心赵某随时可能离职,所以才用拖欠工资的方法试图留下赵某,没想到适得其反。可赵某去意已决,公司再挽留也是徒劳,为何还要扣下赵某的工资不发呢?被告公司辩称,赵某的辞职并没有获得公司批准,而他也没有上班,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理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查明了案件事实后,办案法官认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最终,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赵某的全部工资。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劳动者而言,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但总有用人单位用各种方式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还不让离职,该如何维权?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
姜律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记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应当如何维权?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姜律师:用人单位对职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姜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